年纪轻轻,本可以学得一技之长养家糊口,却因赚钱心切,凭借三寸不烂之舌频频诈骗,登堂入室多次盗窃,从而一步步踏上了犯罪的不归路。8月9日,姜某因犯诈骗、盗窃罪被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查,2013年11月至2017年底,被告人姜某先后在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庆城县、西峰区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等地流窜作案共45起,涉案价值69090元。其中,以“借”为名实施诈骗33起,涉案价值45950元,盗窃作案12起,涉案价值23140元。所得赃款除一受害人在街上偶遇姜某追回被骗的800元外,其余均被姜某挥霍一空。
据悉,2017年4月,因涉嫌诈骗罪,姜某被宁夏盐池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在案件(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姜某)脱逃。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姜某因诈骗罪被盐池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
判决书显示,在姜某所实施的全部45起诈骗、盗窃作案中,除2013年实施盗窃1起,2015年实施诈骗、盗窃各1起外,其余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2016年、2017年两年,其中仅2017年就达到33起,特别是在2017年12月密集作案更是达到惊人的13起。值得一提的是,姜某的诈骗套路并不高明,一般是利用购买商品、介绍生意或者家人住院为幌子取得信任,再以借钱为名骗取受害人的现金。如2016年1月的一天,姜某来到镇原县一乡镇街道马某所经营的家具城,谎称要订购一批家具,取得马某信任后,以父亲住院需要现金周转为名,两次骗取马某5000元现金。
镇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分别构成诈骗罪和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因姜某在脱逃期间,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据此,镇原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与原判诈骗罪判处罚金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