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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员工应发工资频繁出现0元 企业算不算拖欠劳动报酬?
【基本案情】
周某(以下称“申请人”)系一名保险销售人员, 2010年3月以来一直在某保险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工作,平时上班兢兢业业,但经常会遇到月应发工资为0元的情况。2017年7月,申请人发现已连续数月未领到工资,且当月的应发工资又一次显示为0元,申请人遂以被申请人拖欠劳动报酬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近30万元。
原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对申请人具体工资待遇进行直接约定,被申请人依据本单位团队销售队伍基本管理办法等内部薪酬管理规定实施工资管理和发放,故申请人实际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业绩相关+项目奖,其中业绩相关部分系以销售人员所完成的保单量为基数按规定比例提成的金额,一旦出现客户退保,则需视退保金额的情况再从销售人员以后的工资中扣回。2016年,被申请人又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单方取消了项目奖,使申请人的工资组成部分进一步减少。
综上,当出现客户退保,申请人已发的绩效工资会在以后月份的工资中扣回,而申请人的社保及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又较高,被申请人代扣代缴相关费用后就会发生申请人某几个月的应发工资为0元的情形。
【争议焦点】
申请仲裁后,案件的主要争议在于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工资发放标准。申请人认为应按照其实际社保缴费基数(12039元)进行认定,故被申请人实发0元工资构成拖欠劳动报酬。而被申请人则认为某几个月出现0元,系在客户退保时依据企业内部规定结算的正常结果,且本单位已出具内部制度、奖金计算表、保单等证据并作出合理解释。
因双方对工资认定标准的差距过大,仲裁委未能调解成功。
仲裁委认为:申请人不能对拖欠期间工资数额提出相关证据,主张按照本人社保缴费基数确定工资缺乏理由和依据,故对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无法认定,但鉴于被申请人单方取消项目奖后,对申请人在正常提供劳动义务情形下获得劳动报酬的不利影响,裁定支持了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但补偿金的标准仍采纳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数据,最终支持的经济补偿金为4万余元。
申请人不服上述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现该案仍在法院审理中(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编者)。
【律师观点】
关于工资标准,律师认为: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企业制定或执行内部工资支付制度时应当遵循“民主+程序”的原则,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就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随意克扣。
本案中,尽管劳动合同没有直接约定工资标准,但被申请人在2015年度、2016年度,每月均按杭州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为申请人办理申报和代扣代缴,参照有关社保申报基数的规定可知,申请人每月的应发工资金额应当不低于其社保缴纳基数的金额。同时,申请人取得绩效工资是其提供正常劳动后的合法报酬,被申请人发放工资后对是否有权扣回及扣回标准的执行依据,均未提供充分证据。因此,仲裁结果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现实中,对于大部分销售岗位的从业人员而言,绩效工资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对这部分收入的减少或取消应当以“合理、合法、有据”为前提。如果企业制定的薪酬制度使本单位员工频繁出现月收入为0元,甚至是负数的情况,那么该制度仅合理性方面就已经存在问题了。
(盛凌 作者系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企业劳动人事部主任,拱墅区总工会法律服务队志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