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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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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技术高管现身竞争公司,该如何应对?

王某于2010年4月28日入职于C公司从事技术开发工作。

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期限是2013年4月28日至2016年4月27日。后王某提出辞职。王某在C公司的最后工作日是2014年5月5日。并且在王某最后工作日,双方签订过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
2014年5月底C公司发现王某出现在竞争对手公司,公司发函给王某,王某未回复,后联系不上王某。2014年5月、6月王某无社保缴费和工资发放记录
公司申请仲裁1、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2、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争论焦点:
王某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协议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仍有效,有约定的根据约定,没有约定的关于补偿标准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认定,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后,未按月支付补偿,该协议依然有效,但是公司超过3个月未支付补偿,员工可以解除该协议。王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王某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法律没有规定限额。双方可以协商具体标准。
提示:
企业竞业限制操作要点
1、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协议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仍有效。可按劳动者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履行。
2、公司超过3个月未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员工有权通知公司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3、竞业限制协议中企业未就违约金数额进行约定,主张违约金难获得支持。
4、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以法定或约定为准,且应尽可能细化竞业事项范围、地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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