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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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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变“摔伤”,医疗费为何不能享受医保福利?
日前,罗源县人民法院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为县医保中心追回了三万多元的医保基金。
2016年8月,未成年的小林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行驶时不小心撞倒了行人李某,送往福州市第二医院抢救治疗,住院103天,花费医疗费92782.66元,后经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治疗过程中,小林家属未及时垫付医疗费,李某为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隐瞒交通事故事实,谎称自行摔倒,申请启动医疗保险基金,出院后报销医保费用共计33076.31元。双方因赔偿事项协商不成,李某将小林及其法定监护人诉至罗源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10675.66元。
2017年5月9日,双方申请法院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承办法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李某住院期间花费的医疗费92782.66元中有33076.31元是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调解协议签订之时该笔医保费用并未退还给县医保中心,损害了县医保中心的合法权益,故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以确认。双方对此反应强烈:李某以其不知情且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将不当获得的医保补助退还给医保机构;小林的法定监护人以签订协议医药费已包含医保费用为由,拒绝再支付医疗费用。承办法官认真释法析理,详细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将情况通知县医保中心。经多方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认清现实,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小林的法定监护人当场支付给李某各项赔偿款17万元,李某向县医保中心退缴33076.31元医保费。
法官说法:社会医疗保险事关公共利益,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不能从中获取额外的利益。如果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没有参加该案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通知本案的情况,支持其行使追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当事人因交通事故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情节严重的将以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