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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明溪法院: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获刑

时间:2018-10-19  【转载】

案情:2015年10月26日,魏某向陈某购买了明溪县胡坊镇朱南村“梨子山”45亩山场的林木所有权,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将山场林木采伐权承包给吴某键,随后吴某键雇请了油锯手吴某光(另案处理)帮忙采伐,吴某光根据他人指示的四至界线进行砍伐,造成越界采伐林木。经鉴定,现场位于明溪县胡坊镇朱南村“梨子山”山场,现场共被采伐林木11株,其中闽楠5株,立木材积0.3007立方米,阔叶树6株,立木材积0.4788立方米。被告人魏某在明知吴某光非法采伐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后,仍将楠木混入其他木材进行出售。2016年4月6日,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审理: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森林法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楠木5株,立木材积共计0.3007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魏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缴纳了环境修复公益补偿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评析: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了保护生态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对于国家保护动物和植物,大家应该去保护和爱护,而不是为牟利非法出售,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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