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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本案中双倍工资应否支持

【案情】

    原告罗晴于2010年9月1日入职被告广西恒地投资公司,负责公司行政部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原告入职后,被告于2010年9月2日即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按月支付原告工资1870元至2011年8月份。被告于2010年12月30日为原告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9月28日,原告离职,同时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被告发现原告的人事档案(含原告的劳动合同书)失踪,被告其他员工的人事档案即完整。2012年1月8日,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劳动工资的差额工资11个月×1870元=20570元。2012年2月16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不予支持。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劳动工资的差额工资11个月×1870元=20570元。

    【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日前,百色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档案花名册和劳动合同编号,被告与原告在内的公司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并为原告及员工办理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告在职时,作为被告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档案(含劳动合同书)的保管,其他员工都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唯一原告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建立档案,于情于理不符,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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