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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非本人主要责任应认定为工伤
时间:2018-11-27 【转载】
本报讯 通讯员唐学基报道 上班途中,劳动者因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经交警认定其不负主要责任。那么,劳动者能否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赔付呢?近日,外来务工者鲁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今年8月20日,鲁先生入职于杭州承智广告传媒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10月16日,鲁先生骑电动车去上班,在过十字路口时闯了红灯,不慎被一辆汽车撞倒,造成右手骨折。后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汽车方负主要责任,鲁先生负次要责任。
伤愈后,鲁先生找到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某,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及一次性工伤赔付,但遭到拒绝。俞某表示,鲁先生闯红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这次受伤不能称为是工伤,公司无须担责。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鲁先生找到属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向其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例》第十六条又有“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就本案而言,鲁先生虽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未出现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又据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肇事双方,汽车方是主要责任人,而鲁先生负次要责任。因此,鲁先生在上班途中,受到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公司理应承担工伤赔付。
经协商,广告传媒公司一次性支付鲁先生工伤赔偿2.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