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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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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一方偿债 对外无效责任共担

 2012年2月10日,郑某与妻子朱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了1年的还款期限和利息,并出具了借条。后夫妻两人陆续偿还了54000元借款。2013年6月27日,郑某与朱某自愿协商调解离婚,并约定共同债务由郑某偿还。李某多次催要欠款,郑某与朱某相互推诿。不久,郑某换了手机号码,人也不见了踪影。2013年9月10日,李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与朱某偿还本金46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查明,本案中的借款事实发生在郑某与朱某离婚之前,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虽然已经对夫妻债务分担问题作出处理的,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李某要求郑某与朱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郑某与朱某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从逾期之日起计算利息。

    近日,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郑某与朱某共同偿还李某借款本金46000元,并从2013年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借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可以约定离婚后一切债务由一方承担,但是不能对抗债权人。也就是说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样有效防止了通过离婚规避共同债务行为的发生。

文章出处:赫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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