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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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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证实孩子非亲生 丈夫获赔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近日,安化法院冷市法庭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离婚案件,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赔偿原告小孩抚育费384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2004年5月31日,原、被告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于2005年8月8日生育一男孩。2013年8月5日,原告带男孩在桂林市正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亲子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3年8月16日做出了原告不是男孩的生物学父亲的鉴定意见。而男孩从出生后至今一直是由原告父母亲带养。得知真相的原告愤怒之下,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解除与被告所生男孩的父子关系,由被告返还原告抚养男孩所支付的抚养教育费96000元,并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0元。
法庭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在开庭当日,被告没有来到法庭参加庭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不忠实于夫妻感情,与他人同居并生下小孩,被告的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准许。被告隐瞒小孩为原告非亲生子的事实,致使本不具抚养义务的原告将小孩作为亲生子抚养,投入感情和金钱,被告应对其欺骗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有配偶一方因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向无过错配偶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生活水平,最终做出了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安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