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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丈夫外出后9年未归 妻子无奈起诉离婚
夫妻间应当相互理解、相互帮助与支持。如有争执应当通过沟通的方式来解决,不应该“抛妻弃子,远离家人”,这样,既伤了夫妻感情,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危某离婚,其中,被告已离家9年未归。
据悉,原、被告于1992年11月29日在洪江市(原黔阳县)江市镇民政办公室登记结婚,婚后于1994年12月11日生育一女危某珍,2000年1月21日生育一子危某康。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后因时有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恶化,被告危某于2005年7月外出务工,之后与原告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被告此举严重破坏夫妻感情,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自愿抚养小孩危某康,并当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理应共同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但被告危某独自离家外出多年至今下落不明,未能承担家庭责任,并导致与原告杨某长期分居,对婚姻家庭关系伤害极大,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该院多次做原告和好工作无果,其离婚态度坚决,可见二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小孩危某康在被告离家时尚幼,成长期间长期未与父亲共同生活,现其自愿选择在原、被告离婚后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对此无异议,故小孩由原告杨某直接抚养教育为宜。杨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权利,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予以准许。被告危某经该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案可以缺席判决。因被告未到庭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院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在该案中不作认定和处理。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洪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