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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养女和亲子之间能否结婚?
事件经过
金某怀孕期间,丈夫丁某因意外事故去世,1992年她生下儿子丁甲。1997年,她又收养了年仅1岁的丁乙为养,但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由于长期的共同生活,丁甲和丁乙之间产生了感情,2017年两人在村子里举行了结婚仪式,但随后向民政局申领结婚证时遭到拒绝,原因是户口登记簿显示两人为兄妹关系。
尽管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丁甲、丁乙仍然生活在一起,并很快生了孩子。因二人属于未婚生子,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名分,他们多次到民政部门交涉,要求解决结婚证问题,以便为孩子登记合法户口。但是,他们至今迟迟没有办到。
律师说法
本案中,丁甲和丁乙之间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关系完全相同。因收养关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与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一样,都属于拟制血亲。
关于拟制血亲间的通婚问题,《婚姻法》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从立法本意看,禁止近亲结婚主要是为防止因生理遗传的不健康导致人口素质发展的不良。一般来说,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兄妹、姐弟不存在因血亲结婚而产生的障碍,是可以结婚的。不过,双方必须在解除抚养关系之后,才能登记结婚。因此,案例中的丁乙和金某可以先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解除手续,进而解除其与丁甲之间的兄妹关系,此后,二人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了。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收养人没有办理过收养手续,解除收养也就无从谈起。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可以通过DNA技术确定两个人之间是否具有血缘关系。丁乙和金某也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明确二人之间“不存在生物学母女关系”,然后到公安部门将户口本的隶属关系由母女改为亲属,这样就可以解除丁甲和丁乙之间的兄妹关系,从而顺利取得结婚证。
尚庆彩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