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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下班后绕道接孩子发生交通事故不算工
周先生系某纺织公司职工,家住开发区某小区。周先生的居住地距离其所在公司约5公里,距离其儿子所在学校1公里,但公司和学校位于周先生居住地的相反方 向。去年7月的一天,周先生骑电动自行车下班,虽然路过其居住的小区,但他没有进去,直接去孩子的学校接孩子回家。不料,就在他去学校的途中,与一辆轿车 相撞,事故导致其脚踝部受伤。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先生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8月下旬,周先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仲裁委受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 认定为工伤。周先生在事故当天从公司下班后经过居住的小区未进入,直接去与单位相反方向的小学接孩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在公司和 其住处的正常路线之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故周先生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
仲裁委相关人士表示,本案的关键是周先生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是否属于在合理路线上。在认定工伤的行政确认行为中,对于“合理路线” 的判定难度很大。职工上下班路线一般是指往返于居住地与单位之间的路线,但职工在此过程中从事短暂的、与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必要事务,可结合实际判断是否 具有路线的合理性。
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 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 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