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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讨要债务未果勒索他人 兄弟俩均获刑
石某杰及同伙在罗源县凤山镇闽星花园广场遇到郑某明,二人将郑某明带至罗源县某汽车服务公司,找石某强协商还款事宜。石某强使用语言威胁等方式逼迫郑某明还款,并让郑某明写下金额为35000元的借条。随后,石某强、石某杰等人拿着上述借条,让郑某明带至其前妻郑某的住处索要钱款,但并无人在家。随即,石某强、石某杰白天将郑某明控制在汽车服务公司内,晚上石某强陪同郑某明入住宾馆。石某强采用贴身陪同的方式与郑某明同吃同住十余日。郑某明为摆脱石某强控制,将工资卡交给石某强,并通过手机微信向石某强转账6500 元。2018年1月12日,郑某明趁石某强不备逃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强、石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催讨债务为由,以威胁等方式,向他人强行索要明显超出债务金额的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害人郑某明被迫出具的35000元借条,其中18000元确系正当民间借贷本金,应予扣除;至于利息应按郑某明已偿还的数额,双方另行以合法借贷利率结算,法院不予确认。故本案两被告人犯罪数额应为17000元。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两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取得财物,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强有违法行政处罚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某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石某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在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的时候,当事人应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债务催讨,或者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回债务,切莫因为贪念作出暴力追债、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最终害人害己。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借款时要通过正当途径选择正规的借款人进行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切忌贪图低利率,或是借款效率,从而坠入高利贷的陷阱之中。虽然高利贷下款快能够快速弥补当下的资金缺口,但利息过高,会给借款人造成过重的压力,最终无力偿还。在当事人还不上款时,一定要和放款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必要时可以采取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