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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时间:2019-09-27  【转载】

    2012年,年仅15岁的李某经人介绍与时年28岁的陈某相识,同年,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由于李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二人未领取结婚证,2014年,李某生育一子。同居生活期间,李某与陈某因年龄、生活习惯等差异,不断发生矛盾和冲突,至2018年5月,李某搬离与陈某同居的住所,开始分居生活,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中国法院网讯 (汪洁)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2012年,年仅15岁的李某经人介绍与时年28岁的陈某相识,同年,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由于李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二人未领取结婚证,2014年,李某生育一子。同居生活期间,李某与陈某因年龄、生活习惯等差异,不断发生矛盾和冲突,至2018年5月,李某搬离与陈某同居的住所,开始分居生活,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后二人因非婚生子抚养问题,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非婚生子由陈某扶养。


  由于李某年纪较轻,陈某文化程度不高,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后,向二人详细阐述并解释了我国婚姻法对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以及扶养问题的规定,经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非婚生子由陈某直接扶养,李某给付抚养费1000元每月,至非婚生子年满18周岁可独立生活为止。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扶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本案中,李某与陈某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时年仅15岁,生育子女时也仅有17岁,远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尚未形成对婚姻的认知以及为人父母的责任感,这也是我国婚姻法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的必要性。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家庭稳定,社会才能稳定,社会成员对婚姻理应秉承慎重、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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