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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案相似 判定劳动关系大不同

时间:2019-10-09  【转载】

同为快递业员工,同样发生交通事故,但在案件审理中,对判定劳动关系上产生了不同结论,势必会影响判决结果。究其原因,还是缺乏一把标准“尺度”。

  【案例1】 2018年6月6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该案系“互联网+”用工模式下,快递员与互联网平台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纠纷。

  经法院调查,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同城必应)为“闪送”平台的运营方。李先生自主下载“闪送”APP并注册成为闪送员,自2016年5月29日起开始接单,不料7月24日在闪送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李先生诉请要求确认2016年5月29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与同城必应存在劳动关系。同城必应辩称双方间为合作关系,并主张公司业已为李先生等闪送员投保商业保险。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下载“闪送”APP并注册成为闪送员,自行购买配送车辆,在平台上抢单后从事快递配送服务。李先生无底薪,每单配送收益的80%归其所有,计入APP账户内,剩余20%归属“闪送”平台。平台对李先生无工作量、在线时长、服务区域方面的限制和要求,但对每单配送时间有具体规定,例如超时、货物损毁的情况下处以罚款。闪送员不得同时为其他平台提供服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关系的性质,应根据事实审查认定,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约定的方式排除《劳动法》之适用。“闪送”平台的经营模式为通过大量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来获取利润,故平台的运营公司同城必应不是一家信息服务公司,而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经营的公司,闪送员的作用在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同城必应得以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输货物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同城必应对招聘的闪送员做出要求,即在进行闪送服务时需佩戴工牌,按照服务流程的具体要求提供服务。担任闪送员期间李先生未从事其他工作,所获报酬是他的主要劳动收入,故同城必应与李先生之间具有从属性,双方间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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