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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个人破产不等于宽容老赖

时间:2019-10-21  【转载】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对外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债务人系温州市某破产企业股东,在其就职的公司里仅持股1%,实际出资5800元,但其应对破产企业214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每月收入仅4000元,此外,其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药费花销巨大。

  可想而知,这样持股1%的债务人,本身对企业债务的决定能力就微乎其微,获益也是如此。背负的巨额债务,其自身能力无法偿还,其家庭“翻身”的期望也非常渺茫,甚至个人和家庭生活也陷入困难。事实上,在温州,这样的案例非常普遍,很多企业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因为企业和担保陷入严重的个人债务之中,企业可以破产,无法破产的个人及其家庭,永远没有翻身之日,重新工作和创业也无从谈起。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仅2016年至2018年,被两级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高达153370人次,占该市人口总量的1.7%,其中仅有18%促成自动履行或和解后删除失信人被执行名单。

  最终,在这起案件中,债务人承诺,除已查明的财产外,无其它财产。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诚信的前提下,表决通过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药费,自愿放弃对剩余债务的追偿权。最终,债务人按照1.5%的清偿比例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3.2万元。

  个人破产第一案引起了一些争议,有的人忧心,允许个人破产是否会导致对老赖的纵容?

  首先来说,法律允许个人破产,在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和社会中已经运转多年,其的确能让诚信的债务人有更多“翻身机会”。但是,个人破产绝不意味着对老赖纵容,因为前者有偿还意愿,但除维持个人及家庭必要生活的财产外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后者则涉嫌隐藏和转移财产,故意逃避应承担的债务责任。另外,个人破产机制也是要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在温州的这一案例中,债权人对于是否追偿,也在信任债务人诚信且充分了解其经济状况的前提下,进行了表决。

  事实上,健全且严格的个人破产机制,意味着对个人财产的查询也是全面且透明的,有助于更好地发现债务人的相关财产。换言之,健全完善且执行公正有力的个人破产机制,保护的是确实无力偿还的诚信债务人,对于隐藏和转移财产,故意逃避责任的非诚信债务人,有助于发现其财产,并依法有效追讨。也就是说,如果个人破产机制是完全且公正执行的,那么老赖反而更容易被绳之以法。

  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特别是“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也将倒逼金融机构审慎发展个人信贷业务,从门槛和额度上有所审慎限制,特别是互联网金融信贷机构。这不仅有助于改善金融机构的信贷安全水平,避免危机发生,也有助于遏制个别消费者过度超前刺激消费,对金融安全亦有助力。(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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