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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对承揽人的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村民之间的旋耕种地关系为加工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中造成的自身伤害,定做人无过错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3 年10月22日,原告杨军驾驶微耕机旋耕被告杜辉位于阳坡的3.3亩承包土地,被告杜辉支付100元报酬并为原告杨军加了40元柴油,被告杜辉对原告杨军 说,耕完阳坡地后,其门前一小块菜地也要旋耕一下。原告杨军驾驶微耕机耕完阳坡地点的承包地后,去旋耕被告杜辉菜地时,因阳坡到菜地,地势较陡,原告杨军 没有按照《微耕机使用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卸下耕刀,驾驶微耕机下坡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致微耕机倾翻,原告杨军左小腿被绞断。被告杜辉随即送原告杨军到 医院住院治疗,并支付治疗费用,原告杨军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小腿毁损伤。2014年1月17日经陕西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杨军的伤残等级、假肢 安装费用进行评估,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五级伤残。原告杨军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杜辉对其伤残进行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杨军与被告杜辉之间属承揽关系还是义务帮工关系,被告杜辉对原告杨军受伤造成的损失是否负有赔偿责任。

评析: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杨军为被告杜辉 耕种田地收取报酬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双方之间建立起了以完成土地旋耕为成果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因在被告杜辉向原告杨军支付报酬的当日双方对耕种被告杜 辉门前菜地也进行了商定,故应认定耕种门前菜地已包含在此次加工承揽合同范围内。原告杨军主张对菜地的耕种是义务帮工行为,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杨军操作微耕机多年,被告杜辉将土地交由原告杨军作业,不存在 选任过失,将承包土地交于其耕种也无不当,原告杨军虽表示发生事故的道路是被告杜辉指示的,但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原告杨军没有按照《徽耕机使用说明书》 所要求的,在微耕机移动时卸下耕刀,从而导致事故发生,故定作人被告杜辉对原告杨军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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