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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职工已享受寒暑假且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时间:2019-11-24 【转载】
张某于1996年9月1日入职某学校。学校每年放寒假和暑假,并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2017年10月,张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学校支付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权利,劳动仲裁委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评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本案中,张某在该学校工作年限超过20年,根据条例第3条规定,张某应享受年休假15天。但是,学校每年给全体教职工放寒暑假共两个月,放假期间工资照发。因张某所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照发工资的
李某于2013年入职某公司担任电子工程师。2018年6月,李某因父亲生病入院,公司批准李某请事假一个月,事假期间工资照发。2018年底,李某向公司申请带薪年休假,公司未予准许。
【评析】 条例第4条第二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本案中,李某因家中有事,单位批准其一个月事假且工资照发,因此可以不再给予李某享受当年的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