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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如何确认

受理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年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申报材料:

  填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确认表》并附以下材料:

  1.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街道或乡镇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的证明;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开具有关证明: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还应到街道或乡镇开具证明。

  2.劳动能力鉴定:子女超过18周岁,非子女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先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企业申报:企业为符合供养条件的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填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确认表》。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企业携带《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确认表》、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街道或乡镇开具的证明、《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到市劳动保障局保险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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