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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借入单位不应与“共享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时间:2020-05-29  【转载】

有人问:疫情期间借入单位是否应与“共享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如未订立劳动合同,“共享员工”是否有权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在本次疫情期间,对于“共享用工”所涉及的劳动关系认定等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的权威解答》指出:“当前,一些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由此可见,“共享员工”在借调期间仍与借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应由借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不能主张同时与借入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故借入单位也不应与“共享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更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为避免争议,建议借出单位、“共享员工”、借入单位之间最好能签署书面的借调协议,明确借调期间三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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