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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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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交停车费被拦 告物业公司讨“通行权”
桂林市某小区的一名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向在小区内停车的业主收取停车费没有法律依据,拒绝交纳,结果与小区保安屡屡发生冲突。与物业公司打了一年的拉锯战后,该业主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不得拦截他驾车进出小区。官司打了半年多,历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还是业主输了。
业主停车不交费进出小区遭拦截
7年前,蒋浩鹏与桂林市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建设的一套房屋。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小区规划内未计入商品房公摊的面积如室内外车位、架空层、车库及地下停车场等的“物权”属出卖人即房地产公司所有,该物业出售及出租所产生的收益归出卖人所有。同一天,蒋浩鹏与房地产公司及其指定的一家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管理规约,其中约定:在物业区域内部禁止占用与损坏停车场所,禁止车辆乱停、乱放,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使用、占用费。
一年后,蒋浩鹏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附件载明:有车辆的住户应向物业公司申请办理通行IC卡,凭卡通行大门及在小区停放,按规定交纳车位占用费;非小区住户车辆,符合进入条件的领取临时通行IC卡,出小区时收回卡并按停车时间收取停车费。
蒋浩鹏领到房子入住后,既未购买车位,也未租赁车位。2013年12月,蒋浩鹏买了一辆轿车。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他就因停车费问题与小区保安多次发生矛盾,根源无非就是该不该收费的问题。
2015年4月1日,蒋浩鹏驾车从外面回到小区门口。因未交纳停车费,保安不允许其车入内。双方发生争执,蒋浩鹏报警求助。经协调,蒋浩鹏得以驾车进入小区。次日驾车离开时,他很不情愿地交了10元停车费。
同年7月3日早上,蒋浩鹏驾车外出,又因未交停车费被保安拦住,双方再次打起口水仗。恼怒的蒋浩鹏报警后将车停在出口处,便下车离开。
蒋浩鹏的车停在出口处,影响了其他业主驾车通行。14时许,物业公司安排人员将蒋浩鹏的车移至小区出口旁的路边,而该路段是不能停车的。没多久,蒋浩鹏就接到交警的电话,得知车被移至马路边。
当天晚些时候,蒋浩鹏驾车要进入小区,被保安拦了下来。蒋浩鹏一气之下,又将车停在小区入口处。直至晚上,经公安机关处置,蒋浩鹏才得以驾车驶入小区。
告物业讨“通行权”要求赔损失道歉
此后两天,蒋浩鹏没有用车,却发现车有被人为刮花的痕迹。同年7月7日,蒋浩鹏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停止侵害,不得拦截他驾车出入小区;物业公司返还违法收取他的停车费25元,赔偿其车辆损失费、车辆贬损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8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蒋浩鹏说,他通过诉讼维权也是迫不得已。小区保安屡次阻拦他驾车进出小区,物业公司又召集人强行将他的车推离小区,丢弃在路边,造成车轮胎严重磨损,车底盘损坏。而且车停在小区内还无故遭人为划伤。物业公司的种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权益。
蒋浩鹏认为,小区道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价部门并未批准物业公司对业主停车收费。物业公司保安的拦截行为,侵犯了业主的道路通行权,严重影响他的正常生活,给他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同时,物业公司的行为还使他的车遭到蓄意破坏,车辆价值贬损,物业公司应当负责赔偿。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从未非法拦截蒋浩鹏的车,没有侵害他的合法权益。蒋浩鹏拒绝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领取IC卡,拒绝支付停车费,未履行服务协议,不能自由进出小区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蒋浩鹏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约定小区的室内外车位、车库及地下停车场没有记入商品房公摊面积,其物权及产生的收益归开发商。而物业公司受开发商委托收取停车费,是合理合法的。
物业公司否认对蒋浩鹏的车辆造成损害,称蒋浩鹏将车堵在小区进出口,导致其他车辆不能正常进出小区,物业公司为维护小区正常秩序,才请人使用专业工具将车移开,未对车辆造成损害。
收停车费有依据诉讼请求被驳回
秀峰区法院查明,桂林市物价局于2014年1月6日向蒋浩鹏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出具《关于核定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载明:“同意停车场按第3类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小型车辆1小时以内5元/车,每超1小时加收费3元,24小时最高收费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蒋浩鹏与房地产公司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小区规划内的室内外车位、车库及地下停车场未计入商品房公摊面积,其权益归属于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作为前述场地的物权人,有权对其他占用、使用人收取相应的对价。物业公司获得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享有收取车位占用费的权利。因此,物业公司有权就规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等向业主收取车位占用费。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所签协议的约定,小区有车的住户应向物业公司申请办理通行IC卡,按规定交纳车位占用费。由于有上述协议的约定,虽然小区内的道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业主如未按规定交纳车位占用费,未办理或未领取通行IC卡,其驾车进出小区的权利即受到限制。蒋浩鹏在小区中并无停放车辆的专属车位,亦未办理或领取通行IC卡,物业公司不让其驾驶的车辆进入并不侵害其权益。
关于交费标准,法院认为,蒋浩鹏2次停车过夜,物业公司分别收取10元及15元车位占用费,未超过相关收费标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指出,蒋浩鹏不遵守小区管理规约,不服从物业公司管理,将车停在小区出口通道,影响其他业主车辆出行。物业公司将其车拖移至路边并不构成侵权。
秀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蒋浩鹏的诉讼请求。蒋浩鹏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日前,桂林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