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债权人权利不可欺,夫妻离婚欠款仍需还

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四处举债,妻儿为躲避债务与其划清界限,写下房屋归妻子所有,债务由丈夫承担,父子断绝关系的协议。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债务人王老汉及其前妻刘某共同偿还债权人罗某的欠款。


     王老汉早年做生意赚了一笔钱。2014年,王老汉的生意出现危机,为拯救生意,王老汉开始四处举债,但因市场的不紧俏及其个人管理的失误,生意一落千丈,最终破产。之前的债务没有还清,王老汉因不服输又开始琢磨新的致富之道,以偿还借款并东山再起。在朋友的唆使下,王老汉开始用借来的钱投入所谓的“投资市场”,希望可以一本万利,可事不遂人愿,投进去的钱不仅没有给王老汉带来利润,还让他再次亏空。不久,王老汉看准“投资市场”回暖,便去借利息很高的钱去投资,这一次,王老五又血本无归。

    2014年9月,因债权人天天上门催债,王老汉外出躲债,妻子刘某及儿子王某不堪其扰,于是一家人协商,让王老汉与刘某离婚,与儿子王某断绝父子关系,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妻子刘某所有,债务全部由王老汉承担,这样债权人找不到王老汉就不会来“骚扰”其妻儿了,他们也不用还钱了。2014年10月,王老汉与刘某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以为,他们的计划天衣无缝,债权人也拿他们没辙。2015年11月,债权人罗某经过多方查找及协商无效后,将王老汉及前妻刘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判令王老汉及李某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老汉向罗某借款20万元,有罗某出具的借条为证,王老汉在庭审中也予以认可,借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王老汉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双方就借款约定了利息,且该利息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借贷关系发生在王老汉与前妻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王老汉所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有责任共同偿还债务。据此法院判决王老汉与刘某共同偿还罗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本案中王老汉与刘某离婚规避债务的行为,不仅不能逃避子债务,还使他们多年的婚姻关系因此解除,夫妻感情破裂,真实“人财两失”啊。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