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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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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业主诉请支付广告位租金被驳回
租赁他人物品,支付相应租金,本是天经地义,但凡事皆有例外。近日,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拒绝支付广告位租金而引起的租赁合同案件,经过开庭审理,一审法官驳回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原告梁某租用了荔浦县某镇的一栋楼房的天面,用于搭建羽毛球馆。球馆落成后,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广告位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梁某将该馆东面、南面、北面约430平方米的临时建筑物表面作广告位置租给被告李某,年租金6000元,期限二年。被告李某交了500元押金和3000元租金给原告后,一直使用广告位至合同届满,余下9000元租金未付,原告梁某诉至法院。
法官认为,原告梁某在租用的楼房顶层天面搭建羽毛球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原告梁某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情况下搭建球馆,并在该馆东面、南面、北面作广告位置租给被告并收取租金,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广告位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