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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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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工名册不规范 逾期不改被处罚

2015年8月,某市劳动监察部门在对该市某米业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公司建立的职工名册只包括了姓名、性别、工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五个方面的内容,遂对其作出限期改正指令,责令公司建立规范的职工名册,但公司逾期未改正,直至被告知将给予1万元行政处罚后,才按要求建立了职工名册。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米业公司因拒不执行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限期改正指令,依法应当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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