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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占用绿地扩大阳台面积被判限期拆除

李某入住某小区之始,便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公约,均约定李某不得将花园、窗户、阳台、户 门及外墙作任何更改,不得增加悬挂物,不得改变其外观(封阳台),不得改变其原设计功能和使用功能。李某收房后,自行占用公共绿地面积,将客厅阳台延伸另 行搭建封闭设施以扩大阳台面积。物业公司与李某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某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 请求。
    评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 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件中,李某占用绿地扩大阳台面积 的行为,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 下,物业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将违章建筑予以拆除,这既是物业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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