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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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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
孙某于2012年5月12日进入蒙阴县某公司工作,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6月,该公司为孙某参加
了工伤保险统筹。2012年7月19日,孙某在工作时被机器挤伤右胳膊,2012年9月4日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3月23日被鉴定为四级伤残,无护理
依赖。伤残等级鉴定后,孙某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孙某伤残津贴。今年6月,孙某想随儿子到外地
居住,便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咨询,能否一次性领取至退休期间的伤残津贴?
劳动仲裁部门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1个月本人工资
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本人工资75%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13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
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因此,孙某要求一次性领取其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