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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已参保 伤残补助由工伤基金支付

因为单位已为工伤职工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所以李某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请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而被告知向工伤部门申报解决。
    2011年5月10日,李某应聘到济南某管理公司从事铸造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李某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2448.3元,管理公司为李某 缴纳了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12年2月12日7时左右,李某工作时,不慎被铁架子砸伤左腿,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左胫骨骨折。3月10日,李某所受伤害 被认定为工伤,7月18日,被鉴定为9级伤残。11月,李某提出与管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管理公司同意,但双方因工伤待遇产生争议,李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管理公司支付李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157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104元;驳回 了李某要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二次手术费用6000元的请求。李某不服,向历城区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李某在工作期间身体受到伤害,且已被认定为工伤,管理公司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李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 薪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左胫骨骨折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管理公司应按李某平均工资2448.3元支付李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2034.7 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公司应按济南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953元为基数支付李某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436元(2953元×12个月)。管理公司已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李某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李某要求的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向工伤部门申报解决。李某要求支付二次手术费6000元,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管理公司支付李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2034.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436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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