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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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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靠打卡记录不能获得加班工资
刘某于2012年9月1日到诸城市某传媒公司从事平面设计工作,试用期为1个月,后于2013年1月提出辞职,并向公司索要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未果后,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该公司补发其加班费2550元。
刘某诉称,2012年9月16日、9月23日、10月4日至7日、10月14日、10月21日、10月28日,他在工作,但传媒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且上
述9天均有打卡记录。传媒公司认为,刘某提供的打卡记录只能证明其曾进出过公司,不能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且根据公司章程中关于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职工如
需加班,必须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核实签字后方可生效。因此,请求仲裁委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
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必须要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刘某仅提供
了打卡记录,没有按公司的要求提供加班考勤记录、审批表等相关的证据及记录。因此,刘某补发加班费的仲裁请求不能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