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某电子厂工作的刘某来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其在7月份提前30日向电子厂书面辞职,单位同意,但在8月份离职结算工资的时候,厂方却以内部财务制度为由,拒绝发放刘某8月份的工资,而是要其在9月份再来领取。
在弄清事情原委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迅速联系了电子厂负责人,并指出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该电子厂的做法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的宣讲,该电子厂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同意发放刘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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