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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申请工伤认定期限不因讨薪中止

王某在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未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官司打完后,王某才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工伤申请。近日,该申请因超过规定的受理期限而被驳回。
   2011年10月10日18时40分左右,王某下班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违法行驶货车相撞,导致王某全身多处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无责任。王 某受伤后,并未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是要求物业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支付其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经 仲裁裁决、法院审理,王某讨回了双倍工资后,又于今年7月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王某受伤后并未按规定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王某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目的是要求双倍 工资,与工伤认定无关联,故王某的申请已超过规定的工伤认定受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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