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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担保有期限 维权须及时
郜某为了保证借出去的钱能收回,除了要求借款人李某出具借条外,还要求张某提供了担保。然而,由于郜某不了解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过了保证期间才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以致起诉要求张某承担担保责任时未获得法院支持。
2011年7月,郜某出借15万元给李某用于资金周转,李某给郜某出具了借款字据,注明还款日期为2012年2月25日,张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字据上签
名,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约定还款的时间到期后,郜某多次找李某催要借款,但李某一直未偿还。无奈之下,郜某于2012年12月25日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张某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郜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其要求李某立即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张某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由于双方没
有约定保证方式,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张某属连带保证人,其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2012年2月25日起6个月内。由于郜某在这段时间
内未向张某主张权利,依法应免除张某的保证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郜某借款本息,驳回郜某要求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