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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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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文明行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规范及实施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相关部门组织、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文明行为规范实施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
(三)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文明行为指数测评;
(四)监督、检查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情况;
(五)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宣传、表彰等活动;
(六)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区人民政府职责。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应当按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要求,推进本辖区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可以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第七条 促进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提高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社会公德、加强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弘扬粤港澳大湾区人文精神,展现经济特区城市文明风貌。
第九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衣着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服从现场管理,遵守现场秩序,避免妨碍他人;
(三)乘坐厢式电梯时先出后进,乘坐扶手电梯时依次有序站立,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四)遵守观赏礼仪,依照有关提示和引导观看各种展览、演出、比赛;
(五)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得有挤占公共空间、大声喧哗等干扰他人的行为;
(六)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自行清理所产生的垃圾;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应佩戴口罩;
(五)传染病患者要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
(六)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或区域内不吸烟、不劝烟;
(七)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礼让行人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优先通行车辆,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得向车外吐痰、抛洒物品;
(二)驾驶车辆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三)车辆上下客规范停靠,不得妨碍他人通行;
(四)依法依规使用公共自行车等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规范有序停放车辆;
(五)不得在公共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六)步行通过公共道路时遵守交通规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快速通过,通过交通路口和斑马线时不得低头看手机等电子设备;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行动不便的乘客让座;
(八)其他维护交通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在旅游观光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二)在口岸地区文明通关;
(三)维护景区景点游览秩序,服从管理;
(四)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不得采摘花果、攀折树木、践踏植被,维护景区环境;
(五)爱护文物古迹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得随意刻划、涂画、张贴、攀爬;
(六)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环境氛围;
(七)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维护社区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社区居民公约、管理规约,共建文明社区;
(二)业主积极参与物业共有部分管理养护,依法解决物业矛盾纠纷;
(三)爱护社区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绿地;
(四)文明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避免惊扰、伤害他人;
(五)自觉抵制高空抛物等危害公共安全和破坏公共卫生的行为;
(六)在进行装修装饰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七)空调外机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避免噪音、滴水影响他人;
(八)保持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畅通;
(九)车辆按照社区管理指引有序停放,电动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
(十)其他维护社区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减量的规定,依法依规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爱护海域、河流、湖泊,不得在森林、草地、沙滩上违规摆卖、烹饪、烧烤食品,不得倾倒、焚烧垃圾;
(三)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其他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在使用互联网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营造绿色网络环境;
(二)传播先进文化,自觉抵制有害身心健康的网络作品和产品,摒弃低俗和具有迷信、淫秽、暴力等内容的信息;
(三)尊重他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拒绝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经证实的信息;
(五)尊重自主创新,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六)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在施工作业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施工场地和作业要符合安全规范;
(二)施工作业应当采取必要的降尘、降噪措施,规范设置施工围挡;
(三)必要的夜间施工等特殊作业应当按规定报批并提前进行公告;
(四)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物料堆放有序;
(五)泥头车落实出场冲洗、车厢覆盖措施,防止泥渣污染路面;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工地施工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恪守医德,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和隐私权,引导患者在规定区域候诊,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
(二)医务人员不得过度诊疗,不得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患者和家属应当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遵守医疗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引,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四)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不得随意丢弃医疗废弃物;
(五)患者和家属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医疗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处理,不得聚众闹事;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校法治和德育范围,建设文明校园,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
(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学生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校园;
(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不得侮辱、体罚学生;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学生、家长、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应当尊重教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和爱护教学设施,不得实施扰乱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文明经营,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热情服务、诚信经营、明码实价;
(二)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保持门前整洁卫生;
(三)依规入室经营,不得违规摆摊设点;
(四)不得随意张贴小广告;
(五)不得超标排放餐饮油烟和其他废气,不得制造超标噪声;
(六)其他文明经营的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