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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时间:2021-04-12  【转载】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依法保障婚姻家庭案件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 依法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妇联组织的共同责任。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妇联组织要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另一方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专门的合议庭或指定专人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可以由法官与妇联组织中具备人民陪审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也可以邀请妇联组织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继承、抚养、扶养、收养案件时,当事人一方主张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48小时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地址;


(二)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有证据证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可以由当事人的近亲属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公安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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