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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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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拖欠工资拒不到庭缺席裁决职工胜诉
2014年8月,杨某到某公司担任总工程师,双方约定第一个月为试用期,工资50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1万元。工作期间,某公司拖欠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1月10日工资6.5万元。因索要工资未果,杨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依法受理后,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给某公司。开庭当日,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委依法缺席审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由于出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均属于用人单位管理,庭审时理应由用人单位举证,但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上述规定,仲裁委依法裁决某公司支付杨某工资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