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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未为职工缴社保 被判每月赔偿养老金损失
因单位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王某退休后无法从社保机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王某诉至法院,该单位被判每月按山东省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养老金数额支付王某损失。
1990年6月1日,王某经人介绍到济南市历城区某工程公司担任预算员。2012年12月31日,公司负责人吴某口头通知王某离职,理由是公司无活干。王某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3月25日,王某以工程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工程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仲裁委经审查,决定对王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王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王某工作期间,工程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王某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王某要求工程公司赔偿因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早在2005年王某就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双方未终止劳动关系,王某在工程公司工作至2012年底,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延续至2012年底,其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经济损失应当参照2013年度省企业退休职工月均养老金2048.7元的标准,自2013年1月起计算。
据此,法院判决:工程公司支付王某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的经济损失40974元;以后每月按山东省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养老金数额支付王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