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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7条第2款: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第8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