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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时间:2022-04-08  【转载】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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