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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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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12 【转载】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自建房屋的建筑活动。
县(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对农用地转用和农村自建房屋规划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具体负责农村自建房屋的质量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农村自建房屋相关事项的村规民约,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为办理自建房屋审批手续,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监督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建房人应当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申请宅基地审批、办理规划许可证、选用设计图纸、申报开工登记、签订建房合同、申请竣工验收,对自建房屋的质量负责。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农村自建房屋质量与技术知识,提高村民自建房屋安全质量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农村自建房屋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