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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请求强制执行解除劳动关系

时间:2022-07-13  【转载】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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