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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是否需要返还?

时间:2022-10-28  【转载】

承办法官在查明上述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组织调解,向马强与王珊释明:马强与肖诺对夫妻共同财产并未作出特别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王珊的大额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马强未事先征得肖诺同意,事后也未得到肖诺追认,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肖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同时马强与王珊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该赠与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赠与行为,王珊应返还受赠财产。经法官多次耐心细致调解,马强、王珊均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同意返还肖诺财产。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马强为维持婚外不正当关系,私自将其与肖诺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珊,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王珊基于无效赠与行为所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和道德约束,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互信,共建美好家庭,树立良好家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夫妻双方具有平等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应平等协商、统一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无权、单独处分,未经追认的擅自处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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