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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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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标本兼治、节约利用的原则,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统筹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结构。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保护机制,实施水资源保护目标绩效考核,加大对水资源保护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草原、住房城乡建设、农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节约、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的具体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水资源的保护工作。鼓励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民、居民保护水资源的责任和义务,落实保护措施。
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州、县(市)、乡(镇)设立总河长湖长,各河湖分级分段分片设立责任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水资源保护工作,增强全社会的水资源保护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保护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水资源保护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