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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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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时间:2022-11-15 【转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以及停车服务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等,不包括道路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设施。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道路以外独立建设或者公共建筑物配套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单位、住宅小区停车场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临时性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停车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机动车停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指导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开展机动车停车有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依法管理公共停车设施和城市道路车行道外机动车停车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参与指导其他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服务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停车行为宣传教育,倡导公交先行、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平台,公开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处理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停车、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