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望牛墩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wangniudunlsh.com 望牛墩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濮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时间:2022-11-15 【转载】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信息共享、资金保障和责任考核等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劝阻、报告本辖区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分行业分领域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施工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道路、市政管网等市政工程施工,市政环卫、园林绿化、渣土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清扫保洁、公路工程施工和道路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以及水利工程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散装水泥、预拌砂浆生产、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林业、气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