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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筷使用规定

时间:2022-11-15  【转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筷使用提示,并引导合餐者使用公筷。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公筷使用的管理工作,会同文广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激励机制。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公筷使用与文明典范城市创建等活动相结合,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市和区(县、市)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筷使用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相关行业公约,宣传、普及公筷使用知识,发挥引导作用,促进公筷使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告,并可以通过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配备公筷的,由商务、文广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将相关情况纳入餐饮服务行业监管信息。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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