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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时间:2022-11-15  【转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加大监管力度,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在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事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老龄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老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老龄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老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承担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查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互助养老、为老志愿服务和文化娱乐、体育活动,调解老年人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鼓励老年人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发展老龄事业,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宣传教育,普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和个人信息安全、投资消费安全、健康保健等相关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公益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龄工作信息化建设,推动老年人基本情况统计、老年人优待维权、养老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大数据应用,实现涉及老年人的人口、保障、服务、信用等基础信息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共享。

第十条 每年农历九月为敬老月,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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