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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将亲生孩子送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时间:2023-02-23  【转载】

案情介绍

 2020年2月22日,甲某、乙某生育一子,名丙某。

 2020年6月25日,甲某在“孤儿网”上结识了丁某,表示欲将其子丙送人收养,并邀丁某至其家中了解丙某的情况。后因乙某拼死拒绝而未能将孩子带走。

2020年6月29日,甲某向丁某提出“借款”,丁某表示“借款”须以丙某作为交换条件。当日19时许,乙某因琐事与甲某发生争吵后离家,甲某遂再次联系丁某,让其将丙某带走。

2020年6月30日,丁某来到甲某的家中将丙某抱走。临走前,甲某向丁某索要七万元,为此还向丁某出具“借条”,并书面保证其将丙某给予丁某收养,绝不反悔。丁某随即通过微信向甲某转账人民币一万元,并表示余款待其回老家后尽快支付。甲某将丁某支付的钱款用于偿债、消费,期间多次向被告人丁某催要余款六万元。

2020年7月1日,乙某回到家中怀疑丙某被甲某送走遂报警。经侦查,民警于同年7月2日将丙某从丁某家中解救。同日,丁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7月8日,甲某在电竞馆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

一、甲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丁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继续追缴甲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


 甲某出于经济压力,将小孩送养的行为与人贩子的拐卖行为有区别,也要承担法律后果吗?

法官解读:甲某与丁某素不相识,发生大额借款关系与常理不符,甲某将丙某交付给丁某后,多次催要丁某支付余款六万元,双方所谓的“借款”实质上是甲某拐卖丙某的对价,不能因此否定甲某非法获利的主观故意,其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专项行动: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事庭2022年4月21日召开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活动部署会。


会议提出:2022年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活动,将加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严惩性侵、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妇女儿童等犯罪,强化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司法保障。


会议要求:各员额法官、法官助理要学习领会《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等相关行政计划、法律法规。每个员额法官、法官助理都要积极参与到反拐宣传中来,将采取录小视频、组织反拐演习、给中小学生上反拐课等多种形式,让反拐宣传真正入脑入心,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对相关案件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切实维护法治权威,形成有力震慑。


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综合施策,深化标本兼治,扎实抓好反拐行动计划各项任务措施的推进落实,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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