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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意外受伤要求对方赔偿,法院怎么判?

时间:2023-02-23  【转载】

2021年9月,高某与郑某相约在篮球场打球。双方在抢夺球权的过程中郑某的头部撞向了高某的鼻骨,高某在受伤后立即前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共住院3天,经诊断为鼻骨骨折,高某因此次受伤共支出医疗费 8390元。

双方关于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故诉至南昌县法院。

南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篮球运动作为一种力量、速度及身体对抗性较强的体育项目,身体碰撞在所难免, 高某无法证明郑某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且双方均陈述是在抢夺球权的过程中相撞致高某受伤,在篮球运动中争夺球权是极其常见的行为,

南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篮球运动作为一种力量、速度及身体对抗性较强的体育项目,身体碰撞在所难免, 高某无法证明郑某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且双方均陈述是在抢夺球权的过程中相撞致高某受伤,在篮球运动中争夺球权是极其常见的行为,郑某的抢夺球权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篮球的规则。

高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对篮球运动中的风险有具体认知,故高某系自甘风险行为,对于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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