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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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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时间:2023-03-02 【转载】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生产、生活和生态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第三条 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预防、控制和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制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本省内跨行政区域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相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同,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加强协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财政、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候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