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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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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02 【转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轨道交通运营日常监督管理、安全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需要。
第七条 轨道交通运营资金通过经营收入、政府投入、社会资本、市场融资等多渠道、多方式解决。
轨道交通运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和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宣传和文明引导等活动。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参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宣传和文明引导等活动。运营单位应当对志愿者开展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