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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时间:2023-03-02  【转载】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预防和控制,使用、检验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的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拖拉机除外。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料系统向大气排放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区域协同、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交通运输规划,围绕减污降碳目标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明确专门机构,推动数据共享,实施目标考核,提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机制应当定期研究部署、推动落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等开展相关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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